关键词:
区块链平台
数字竞争规则
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反垄断
新质生产力
摘要:
从2008年比特币的概念提出至今,区块链对社会治理结构和产业架构的影响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特别是在金融等价值存储领域,区块链带来的变化具有革命性。区块链的繁荣需要法律的有效监管。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共识机制、匿名性和不可篡改等特征既是区块链发展的关键性要素也是实施反竞争行为的温床,其由密码学解决共识的问题,但挖矿的产业化也容易导致算力集中,代币激励和区块链内外形成的不透明性效应促进了经营者合谋、为共谋提供相互监督和执行的平台、歧视性行为和剥削性定价等反竞争行为,也为区块链平台的基础性地位、标准化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条件,对此,必须予以有效规制。区块链平台的去中心化天然地排斥监管,带来了市场主体界定难题,其分散化管理机制,难以对责任进行有效分配,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传统的救济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需要适用修改平台规则、算法等行为性条件在网上各节点创建分叉,确定以终止平台上相关交易等非传统措施。传统金字塔状科层式反竞争监管模式在面对区块链时表现出不匹配、不适应。区块链技术与反垄断应当在价值上互通,秉承合作的关系,而非互相排斥。共同遵守维护安全、竞争、可靠性等基本价值原则,在区块链平台上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应对传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监管悖论。具言之,在区块链平台上,现阶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7条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3章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因素,从技术控制能力、经济价值干预能力和规范影响能力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识别、主体锁定和责任分配,从理念上完成“代码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码”的转变;工具上注重智慧监管以及安全港、监管沙盒的使用;方法上构建事前积极预防和事后有效灵活补救的措施和机制上重视合作监管、协同监管,对监管进行全方位变革。从代码到法律,算法时代的法律治理模式应当秉承技术驱动型的主动式、功能型监管策略,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实现法律与技术的二元共治,加快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